发新话题
打印

视司法公证为儿戏,成何体统?--美图片

视司法公证为儿戏,成何体统?--美图片

如此公证   成何体统?
        继陕西宝马彩票公证案之后,地处山东省淄博市的沂源县公证处也不甘落后,相继于2007年3月份被揭露出一起程序严重违法、极不严肃、十分荒唐的违法虚假公证案,再度被告到沂源县人民法院,事实情况如下:
  一、工商银行沂源支行出具借款合同签字日期是他人违造的,该合同违反《合同法》第52条;《担保法》第3条、第30条。沂源县公证处公证的借款但保合同及出具的《公证书》和《执行证书》认证签字日期是一致的,该《公证书》、《执行证书》是专门为这份违法担保合同量身定做,三者是三位一体,密不可分,公证事实上是对该违法事项进行了违法公证。

         二、沂源县公证处出具的《公证书》有明显改动痕迹,违反了《公证法》第13条;《执行证书》在违法操作过程中,对工商银行沂源支行的借款担保合同、《公证书》的伪造日期进重新进行了认证、纠正和确定(为2003年3月29日签字),对这起极不严肃的、荒唐的、虚假的公证案作了总结,公证处以上行为已严重违反《公证法》第42条。


        三、沂源到公证处出具的《公证书》和《执行证书》程序严重违法,漏洞百出,公证的事项违法,内容相互矛盾。

  一是受理公证事项有严格审查的义务,《公证法》第28条、司法部103号令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29条都作了明确规定;
  二是《公证书》有明显改动,违反了《公证法》第13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:毁损、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;”的规定;司法部第101号令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》28条;(原司法部72号令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38条也对此明确规定),尽管该《公证书》作了违法修改,但《执行证书》又对此重新认证为2003年2月29日签字。
  三是《公证书》出示日期是2003年2月28,而公证的事项却发生在2003年2月29日,事实上是公证处提前一天对此事项进行了公证,经核查2003年2月份只有28天,本月根本没有29日这一天,沂源公证处创造了公证史上的奇迹,竞然也撒了个弥天大荒,真是荒唐至极。
  四、在我得知是由沂源县公证处出具的违法《公证书》、《执行证书》被法院执行,给本人造成经济损失后,多次到公证处以书面形式要求撤销该《公证书》和《执行证书》,该处负责人本单位违法事实满不在在乎,次次遭到无理推脱、拒绝。没办法,很无奈只好又找县司法局,但司法局的负责人也同样对我递交撤销公证请求书不预理睬。依法查清沂源县公证的违法公证行为是司法部第101号令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》第24、26、33、34条赋予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。面对沂源县公证处的无理拒绝和司法局的推委(不作为、失职、渎职?)我毫无办法。
  综上沂源县公证处为了本部门的局部小利益,完全置政府的形象与不顾,甘愿做违法事件的挡箭牌,无视国家规定的法律、法规办理公证,不作调查即作出了极不严肃的、虚假的公证。我肯求各级公证机构主管部门领导引起高度重视,本着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原则,查清事实真相,严格按照《公证法》第42条规定,对沂县源县公证处及相关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。  
  这是我县首例司法公证机构被告上人民法院案件。此公证书目前已被沂源县人民法院确认未生效,法律责任没有追究,好像是以不了了之而结束吧?现已到执行回转阶段。

TOP

发新话题